哪里有派出所高中生法制课教案

哪里有派出所高中生法制课教案

1、哪里有派出所高中生法制课教案

法制课教案   教学目的:   教给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教学内容:   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学过程:   一、 读新《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3、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4、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5、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6、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7、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8、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9、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0、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1、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1、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   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三、 读《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相关内容。   

1、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2、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   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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